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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存量房交易环节,提高存量房流转效率,降低职工存量房交易成本,根据《哈尔滨市存量房“带押过户”工作指导意见》和《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事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模式办理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办理条件
买方选取“带押过户”模式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除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卖方出售的房屋仅在公积金中心存在尚未结清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交易的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顺位抵押登记;
(三)卖方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存在逾期诉讼和尚未还清担保公司或开发公司代偿还款资金等情形;
(四)买方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贷款;
(五)买卖双方同意。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铁路分中心本部以外的,需参照其所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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